日期:2022/11/7 来源:
【案情】
2015年,甲与乙相识,后甲经常从乙店里进货,口头订货,售出后打款。2020年,甲向乙进货7次,累计金额12万5千元,未打款。2020年12月30日,甲给乙手写欠条:“甲欠于某12.5万元,明年五月前归还,不计利息。”甲在该欠条上署名甲小某。
2021年5月,乙微信向甲催款,甲承诺会归还,但还需要些时间。10月,甲仍未还款,并声称欠条署名并非自己名字,自己叫甲,不叫甲小某,不应还款。
【争议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欠条无进货详单和身份证复印件佐证,现有证据存在瑕疵,亦无法认定甲就是甲小某,故不能支持乙主张。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欠条为甲手写,且在欠条约定的5月有微信往来内容佐证,甲先在5、6月表示会还款,但10月突然说不还款,应认定构成事实供货关系的证据链形成。甲应向乙承担还款责任。
【简析】
第一,虽然该欠条署名与身份证不一致,但为甲亲笔所写,且内容和时间与二人交易习惯、微信记录吻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事实的证明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二,甲亲笔书写欠条,在约定时间表示会还款,之后却出尔反尔,称署名不是自己的本名,明显有赖账嫌疑,用笔迹鉴定可进行验证。
综上,支持第二种意见,甲应向乙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
2018年,甲与乙相识成为朋友。2020年9月,乙向甲借款,并写借条:“乙向甲借款伍万元整,一年后归还,1分的息。”该借条未署名。甲向乙支付宝转账五万元。
2021年9月,甲向乙催款,乙未回复。
【争议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借条未署名,此借条就是一份形式有瑕疵的借条,不应支持甲主张。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借条虽然没有署名,但是甲当时有向乙打款,可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借款关系存在,乙应向甲还款。
【简析】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借条”,出借人应对交付款项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甲能够出示支付宝转账证明,与借条形成完整证据链。因而,甲作为出借方,不但提供了借款人乙出具的借条,而且提供了向借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据。故乙出具给甲的借条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为有效证据,该证据可以证明甲与乙之间五万元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乙应履行还款义务。
案例摘自《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