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11/7 来源:
婚姻问答(六)
今日三问:
1、在网上注册结婚,并且虚拟“生育”子女,“夫妻”将大部分时间、精力花在网上,对真实配偶和子女漠不关心。能否请求判决离婚同时要求其赔偿损失?
2、怀孕期间,女方要求离婚并且明确表示不要孩子,双方协议约定女方中止妊娠,男方给女方一笔补偿,女方已经拿到补偿,但事后反悔,又生下孩子,此时男方是否需要承担抚养费?
3、夫妻一方因犯罪需要支付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巨额赔偿金,其配偶能否依据《民法典》第303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防止夫妻共同财产被强制执行?
1、在网上注册结婚,并且虚拟“生育”子女,“夫妻”将大部分时间、精力花在网上,对真实配偶和子女漠不关心。能否请求判决离婚同时要求其赔偿损失? 答:该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因一方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重婚是指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内涵是有配偶者又与配偶之外的异性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配偶以外的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网络登记结婚不被法律所认可,所谓生育子女,更是子虚乌有。即便法院判决离婚,也不会依照《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支持要求赔偿的请求。 2、怀孕期间,女方要求离婚并且明确表示不要孩子,双方协议约定女方中止妊娠,男方给女方一笔补偿,女方已经拿到补偿,但事后反悔,又生下孩子,此时男方是否需要承担抚养费? 答:生育权是人身权,因此限制生育的协议是无效的。女方执意生育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在此情况下,男方仍然需要承担抚养义务。 3、夫妻一方因犯罪需要支付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巨额赔偿金,其配偶能否依据《民法典》第303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防止夫妻共同财产被强制执行? 答: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故,夫妻双方未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应认定为采取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民法典》第303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是“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对于夫妻来说,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应当是发生了离婚的事实,而在不离婚的情况下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则由《民法典》第1066条明确规定。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掌握。故在夫妻一方因犯罪需要支付附带民事诉讼中巨额赔偿金的情况下,其配偶处于为自己包括未成年子女保留更多财产的目的,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予以支持。另外,人民法院在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时,不会将被执行人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作为执行标的,如果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也会为家庭成员保留必要的基本生活必需的财产。 图片来自于网络,侵权烦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