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11/7 来源:
婚姻问答(五)
今日三问: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2、发现子女非亲生,受欺骗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
3、一方婚前采用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套房屋供双方婚后居住,至今贷款尚未还清。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该套房产归其所有,另一方表示同意,但要求分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价格上涨收益中的二分之一,该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Q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答: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子女尚未成年,如果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不动产登记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实的权利人。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女名下,但这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即为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想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Q2 发现子女非亲生,受欺骗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 答: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一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父母履行了法定抚养义务,得知事实真相后,当然有权要求追索此前支付的抚养费。并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另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对其精神上造成巨大伤害,故同时有权要求侵害者赔偿精神损害。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赔偿精神损失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两码事。判决一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依据是《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Q3 一方婚前采用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套房屋供双方婚后居住,至今贷款尚未还清。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该套房产归其所有,另一方表示同意,但要求分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价格上涨收益中的二分之一,该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答:该诉讼请求是合理的。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房并且将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但是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此上述房屋有一部分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但也有一部分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人民法院应就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和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判决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图片来自于网络,侵权烦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