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11/10 来源:
醉驾专题(三)
醉驾的量刑标准 三、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血液酒精含量虽然未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但是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对于具有前款情形,又同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分析各量刑情节对刑罚的影响;从轻处罚情节更加突出,符合缓刑条件的,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符合缓刑条件的,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 四、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1、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130毫克/100毫升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30毫克/100毫升以上,尚未达到150毫克/100毫升,系短距离挪动车位、非因检查原因自动停止驾驶、隔夜醉驾等情形的。 对于具有紧急就医、见义勇为等特殊情形,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从宽把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由此可见,应当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对醉驾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事实、情节,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事实、情节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储蔷薇律师 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擅长:刑事案件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 简介:自2018年开始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先后研究、参与过较多的刑事案件辩护工作,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