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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秀评论|古案今说之——五服制罪

日期:2022/11/4 来源:

五服制罪

古代家族长辈的特权原则


      大清《刑案汇览》中记载了发生在嘉庆年间的一起伤害案例:山西农民孙守智在家经营副业,种植一片林木,收入颇丰。一天,孙守智在睡梦中隐隐约约听见有人在锯树,急忙穿衣冲出去,顺手抄起一把铁钩,以防不测。时常被小偷光顾林园盗木,这一下可当场逮住一个,孙守智二话不说,抡起铁钩对着小偷就是一顿暴打。不一会功夫,那小偷已被打得趴在地上不能动弹了,肋骨断了四根。孙守智借着灯光一看,原来被打的小偷是自己远房的族叔孙伦元,论辈分,还是自己的“叔叔”。孙守智便没有报官,丢下族叔回去继续睡觉了。谁知,孙伦元回家后,因行窃被侄子逮个正着,无颜做人,羞愧自缢身亡。


       当时的大清法律中并没有正当防卫一说(本案依现代人来看可能会是防卫过当),在《大清律例》中规定此事为“斗殴”,斗殴伤人(即故意伤害)依律一般处一百大板和徒刑三年即可。但是,官府对本案的当事人孙守智却加重一等处罚,处一百大板和流二千里(封建法定五刑:笞、杖、徒、流、死)。即使嘉庆皇帝亲自过问此案,并作出批示:事因孙伦元行窃引起,且死者系自缢而死,应减轻对孙守智的处罚。刑部亦不予采纳。为什么?究其原因,就在于侵害人和被害人两人之间多了一层五服亲属关系,侄子胆敢殴打叔叔,以下犯上,败坏了儒家倡导的家族内的上下伦常关系。


       这个案件里蕴含了古人的一个根深蒂固的理念:家族尊长和卑幼的上下伦理关系不能破坏。体现在法律制度中就是自晋朝《泰始律》规定的“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一项司法原则,即亲属相犯的案件按照五服(古人将丧服分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五等来区别亲属关系远近)关系定罪量刑:服制愈重,亲属关系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反之亦然。这一司法原则运用也正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引礼入法”的具体体现,它按照儒家强调的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旨在维护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社会等级秩序。当然,古人过分维护家族尊卑上下的伦理关系,与现代法治社会强调的人与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的“平等观”是格格不入的,我们不能以我们现代的标准来苛求古人。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古人强调家族尊卑关系,为了追求家族和社会的稳定秩序,也正是暗含了我们一再强调的法律价值之社会秩序的问题。古人追求的社会价值目的与我们是一致的,只不过其实行的方法是不同,殊途同归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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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军律师

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学博士

擅长:民商事、民刑交叉案件、刑事案件(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简介:资深律师,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兼职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库成员、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案件监督专家咨询员、合肥仲裁委仲裁员。执业二十二年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擅长代理各类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引发的民刑交叉案件、网络犯罪案件及各类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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