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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执法原情的司法传统—遗嘱的解读

日期:2022/11/4 来源:

宋人郑克撰写的《折狱龟鉴》是我们研究古代司法传统的主要史料。其中记载了一事:西汉时,沛县有一富人,妻子早已去世,膝下一子一女。女儿平日待父亲不孝,已嫁人,儿子尚年幼。富人终因持家操劳过度而病亡。因担心女儿争夺遗产,会对幼子不利,富人临死前立下遗嘱,将全部家产交付给女儿,只遗留给儿子一把剑,约定暂由女儿保管,待儿子15岁时再交给他。父亲死后,女儿、女婿对儿子的生活不管不问,儿子平日里只得靠热心的乡亲们周济度日。待儿子到15岁时,去找姐姐要父亲遗留的剑,谁知贪心姐姐连一把剑也不给弟弟,儿子无奈之下便到官府控诉贪心的姐姐。

郡守何武受理此案后,先到村中调查一番,听到的是乡亲们纷纷议论女儿、女婿的如何不是,对待弟弟如何的寡情薄意,后又回府将富人立下的遗嘱反复斟酌一番:死者的女儿、女婿不孝贪婪,远近闻名,可能担心幼子不能保全家产,故将财产暂且交付女儿,实际上是让她保管。家产自古道传子不传女,考虑到女儿会贪财贪到连一把剑也不放过,儿子15岁后便可以以讨剑为名,诉至官府,由官府作主,可以为儿子讨回公道。郡守思量一番,主意打定后,判决将女儿霸占的家产全部交还给儿子。乡亲们闻讯,拍手称好。

法律要求实行公平,但是本案法官如果仅仅依照遗嘱的字面意思去执行死者遗嘱,却无法实行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死者的本意要将家产给幼子,但又怕他遭到姐姐的毒手,不能将这意思明确表达出来,这时需要贤明的法官透过现象看本质,探究案件背后蕴藏的人情。所以,在中国古代社会,一个成熟而合格的法官,并不是严格按照条文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演绎的工匠型法官,而是能够适当地突破官方法律的规定作出一些实质上合理的判决。这就要求一个成功的法官就不仅仅要详究法律的文义,通读例案;更要旁通经史,以探询法律背后涵养它的精神之源,还必须研读各种地方情事之书,从而了解地方上的风土人情。由此看来,我国古代司法所关注的不是司法的形式,司法并不是一个将法律条文刻板地运用到案件事实的过程,应该是注重追求天理、国法和人情的和谐统一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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