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多种多样,其中管辖问题也较为复杂,笔者做一下梳理:情形一
如果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则该合同纠纷应由约定的仲裁机构管辖,具有快捷、经济、灵活、保密等特点。 虽然当事人可约定到全国任何一家仲裁机构仲裁,但应注意,如选择仲裁,则当事人不能即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只能约定一个明确的仲裁机构,且应规范使用仲裁机构名称,以免造成仲裁条款无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情形二
如果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仲裁,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专属管辖,即不论当事人如何约定,此类纠纷引发的诉讼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情形三
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观点与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均认为适用专属管辖,但因缺乏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仍有个别法院认为不适用专属管辖。 因此,对于上述类型的合同,为避免管辖争议,建议在合同内明确将管辖地约定至不动产所在地(项目所在地)。
情形四
对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劳务分包合同纠纷,通说认为其适用一般合同的管辖原则(即可约定至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如无约定,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可在合同中约定对我方有利的管辖法院。但鉴于有部分法院持相反观点,还需做好被部分法院认定为专属管辖的准备。
李茂林律师
专业领域
民商事、公司法务、建筑房地产类、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类争议解决及案件代理
工作经历
李茂林律师 1994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00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并获得律师执业资格。执业以来,一直秉承“诚信乃立身之本、专业乃执业之基、勤勉乃成功之母”的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代表业绩
应邀担任多家政府机关、部门、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代理众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