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7/14 来源:
安徽景秀律师事务所的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个案情
【基本案情】
甲银行以乙拖欠信用卡本金14928.44元、应收利息6016.78元、应收费用2827.26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上述借款本息,并承担律师费1400元。
但乙实际上遭遇了电信诈骗,乙收到诈骗短信,短信内容为:鉴于其近期信用良好,现可升级卡片额度5万元,并提供登录链接。乙点击该链接,按照要求填写了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银行卡密码以及手机收到的手机验证码。几分钟后,乙手机收到银行卡扣款15000元人民币的信息。随后,乙马上接到银行的电话,询问其刚刚是否消费了15000元人民币,并告知若非本人消费则是被短信诈骗,乙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查询,乙名下信用卡被不法分子在外省刷卡消费了1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商业银行,有义务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的义务,即应对所发放信用卡给予必要的安全性保障,防止用户信息等数据被盗用。本案盗刷的事实说明原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信用卡在技术层面尚存在一定的安全漏洞,由此导致本案资金产生损失,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乙收到“提示信用卡额度升级”的短信后,未经必要核实将验证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就资金损失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考量原被告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原告自行承担本案全部本金损失的80%,即12000元(盗刷金额15000元×80%),乙承担本案全部本金损失的20%,即3000元(15000元×20%)。截至2021年3月23日,乙尚欠借款本金14928.44元,扣除原告自行承担的损失12000元,被告乙仍需返还原告本金2928.44元。关于原告诉请的应收利息、应收费用以及律师费,乙并无恶意逾期的情形,因逾期额外产生的上述费用原告无权收取,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以甲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在技术层面尚存在安全漏洞为由,免除乙80%的信用卡本金,最终依法判令乙返还甲银行剩余借款本金2928.44元;驳回甲银行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简析】
银行作为拥有金融专业知识和信息技术、备受广大金融消费者信任的机构,有责任建立持卡人安全保障机制,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交易环境,以保护持卡人的财产安全。《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等条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不管是伪卡盗刷交易,还是银行卡网络盗刷交易,持卡人基于银行卡合同法律关系都可向发卡行进行索赔,人民法院对此依法予以支持。该规定既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又促使银行卡交易安全水平提升。
如信用卡被不法分子盗刷,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通知银行并办理挂失。持卡人应尽快拨打发卡行客服电话办理挂失业务,并向银行询问被盗刷的方式、时间、地点、交易另一方账户信息。二是ATM机操作。持卡人应迅速到ATM机、银行柜台、商场等进行查询、取款、消费等,证明人卡未分离。三是尽快到公安机关报案,取得报案回执或者受理通知书等文件,证明持卡人采取了补救措施,以备将来诉讼过程中不时之需。
(案例摘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