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7/14 来源:
【案情简介】
甲、乙共同租赁办公场所,以乙名义注册了空壳公司,并通过直播带货售后客服的身份,以售后拨打客户电话、给商家做引流活动为由,开通宽带业务及百余部固定电话的语音网关服务,将上述电话供电信诈骗分子使用。
上述电话频繁呼出,两小时内拨打了两百多个电话。上游电信诈骗分子冒充客服,称顾客有“白条”业务未关闭,有征信不良记录,引导顾客进入聊天平台及共享屏幕,以帮助关闭相关业务、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为由,远程操纵顾客的系统,将资金转入“保护账户”。多名被害人接到诈骗电话后,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5万余元。后被告人甲、乙被查获。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甲、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分别判处被告人甲、乙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均并处罚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小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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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自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