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11/3 来源:
“缇萦上书”
古代刑制改革的契机
根据《汉书·刑法志》的记载,郡国齐太仓县令淳于意辞官归家,学得医术后,以行医济世为业,汉文帝十三年,淳于意一次酒后犯错导致医疗事故,依汉律,曾经为官者,都应押解到京师长安受刑,临行前责怪家中五个女儿,遇到事情不能有所帮助,十五岁的小女儿缇萦听到父亲的一番话,“自伤悲泣”,一路随父亲到长安,上书文帝说:“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由也。”大意是人犯罪处死之后不可复生,处了肉刑,毁坏的肢体不能再长,要想改过自新,也没有出路了。并表示愿意没为官奴,代父受刑。少女缇萦的一片孝心感动了汉文帝,下诏命令丞相张苍和御史大夫冯敬与群臣集议废除自夏朝以来就存在的肉刑,以笞刑、杖刑分别代替了墨(脸上刺字)、劓(割掉鼻子)、刖刑(斩左右趾)。
汉文帝废除肉刑的改革并不彻底,其继任者汉景帝在此基础上颁布《定箠令》,规范行刑的工具和施刑的部位,进一步实现轻刑化,史称“文景刑制改革”。但是改革唯一遗憾之处在于没有涉及宫刑(破坏生殖器的刑罚,仅次于死刑)的改革,汉武帝时曾对我国著名的史学家司马迁施加于宫刑。
自从人类社会历史的开始,就伴随着刑罚发展的历史。人类刑罚史从以肉刑为核心的奴隶制刑罚,向以劳役刑为核心的封建刑罚演变,最终实现以自由刑为核心的现代刑罚的发展是历史的必然趋势。以残人肌体、刻人肌肤为特征的肉刑,它不仅是对社会生产力(劳动者)的破坏,也阻塞了犯人的自新之路,到了西汉时期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严重障碍,文景两帝的刑制改革顺应时代的发展,废除肉刑使我国古代刑罚的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较为人道,为我国刑罚从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向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过渡奠定了基础,为实现我国古代刑罚轻刑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王亚军律师
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学博士
擅长:民商事、民刑交叉案件、刑事案件(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简介:资深律师,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兼职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库成员、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案件监督专家咨询员、合肥仲裁委仲裁员。执业二十二年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擅长代理各类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引发的民刑交叉案件、网络犯罪案件及各类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