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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秀评论|古案今说之——林冲蒙冤的必然

日期:2022/11/3 来源:

林冲蒙冤的必然


中国传统法律秩序失败的范例


       中国古典四大名著之一《水浒传》可以作为我们解读中国传统法律秩序失败的一个范例。所谓逼上梁山者,是那些从官方法律体系中无法获得正义的人们,迫于无奈,只得诉诸于私力救济的途径,走向与官府誓不两立的道路。我们仅从“林冲误闯白虎堂”惨遭高太尉陷害一案来分析其体现的诉讼法律原则。


     高太尉设计陷害林冲,叫人通知林冲带新买的宝刀让他看看,林冲不明就里,被“好友”于谦带着误闯入军事禁地——白虎堂,按大宋律法规定,任何人不得携带兵刃进入白虎堂,故高太尉以“故入节堂,欲杀本官”为由,命令左右拿下林冲,“解往开封府,吩咐滕府尹好生推问,勘理明白处决。”林冲在开封府庭审中据理力争,诉说高衙内调戏自己娘子一事,高太尉借机铲除异己。但是开封府与其说是朝廷的,不如说是高太尉家的,“但有人小小触犯,便发来开封府,要杀就杀,要剐就剐”。高俅既然挟怨报复,设计陷害林冲,又将“犯人”交给自己主管的(也可以说是他家的)开封府审判,林冲就是天大的冤枉,都是一样的结果“免得一死,脊杖二十,刺配远恶军州”。


      以现代的诉讼理念来重新审视此案,至少有一点,本案的审判程序严重违反了“程序正义”。古罗马法谚云“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为了保障法律的公正,审判案件的法官不得与案件存在如何利害关系,即现代法律中规定的法官回避权的问题。法官的职责就是以符合正义的方式解决各种社会纠纷,他本身不能直接介入争讼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高太尉作为争讼一方当事人,却又利用自己的权势,暗中操纵审判,无论谁作为法官,都难免屈从高太尉的权力,无论什么审判,结果难免都是一场冤狱。德国法学家拉德勃鲁赫对此问题的解释可谓一语中的,即“如果原告本人就是法官,那么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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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军律师

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学博士

擅长:民商事、民刑交叉案件、刑事案件(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简介:资深律师,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兼职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库成员、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案件监督专家咨询员、合肥仲裁委仲裁员。执业二十二年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擅长代理各类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引发的民刑交叉案件、网络犯罪案件及各类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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