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11/4 来源:
公司法(1993年) | 公司法(2005年修订) | 公司法(2013年修订) |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张晓艳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领域
从事公司证券、投融资、并购、重组业务及重大民商事代理
工作经历
张晓艳律师于2009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于2012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投融资、并购、重组业务及重大民商事代理工作。张晓艳律师通过了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并于2017年通过合肥市律师协会考评,被评定为合肥市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律师。张晓艳律师于2023年3月当选为合肥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及纪律工作委员会委员。
代表业绩
曾作为主办律师为安徽省首家融资担保公司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尽职调查、股权改制、申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专项法律服务。
曾作为安徽省援疆律师,为新疆企业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为安徽慧达通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小马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恒意机械有限公司、蚌埠市明威滤清器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供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专项法律服务。
曾作为主办律师为芜湖泰和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份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安徽亳州浙皖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摘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曾作为团队律师参与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曾作为团队律师接受某证券公司委托对时尚环球服饰(嘉兴)有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曾作为团队律师参与上海舜富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IPO进行尽职调查,曾作为团队律师完成某投资公司拟收购上市公司升达林业的尽调;曾接受某投资公司委托,参与其收购的多家医药企业尽职调查工作。
曾为庐阳区某国资公司收购合肥桃蹊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曾作为团队律师为某投资公司收购上市公司宏达新材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曾多次参与包括资产收购及股权收购尽职调查及交易方案设计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