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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关于认缴资本制的完善

日期:2023/11/4 来源: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三次审议。本次公司法修订仍坚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修订内容涵盖完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加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完善债权管理相关制度等方面。本文拟从完善资本维持制度角度,梳理公司法修订内容。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演变
我国现行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后经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五次修订。关于公司资本制度,则由1993年的实缴资本制,到2005年首笔实缴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和认缴并行,直至2013年修订公司法为全面认缴制。
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具体条款如下:

公司法(1993年)

公司法(2005年修订)

公司法(2013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认缴资本制的完善
我们现行有效公司法为2018年修订,注册资本沿用了2013年修订版全面认缴制,全面取消出资期限、最低注册资本,大大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方便了公司设立,激发了创业活力,公司数量增加迅速。但实践中也存在股东利用认缴制,设定较长的认缴期限,滥用期限利益,影响公司交易安全,进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故进一步完善认缴制度,维护资本充实和交易安全呼声渐高。对此,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公司法草案”)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规制:
1、依法设定认缴期上限为五年
公司法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草案该条可以看出,立法拟规制现行公司法框架下认缴期无上限的现状,在现有认缴制基础上,公司章程可以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不超过五年范围内设定认缴期限。
2、将认缴及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依法纳入应当公示范围,对外公示
2022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将公司的认缴、实缴注册资本及缴付期限、出资方式作为备案事项并纳入公示范围。本次公司法草案也对公示范围做了相应规定。
公司法草案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3、有限公司董事会对未按期出资股东的催缴义务及责任
公司法草案增加了有限公司股东未能按期出资,董事会的催缴义务,董事会未能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责任的董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草案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董事会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经催告仍未履行出资将导致失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对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司法解释三的上述规定,虽能起到一定的规制作用,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充实公司资本的问题,而除名制度条件较为严苛,实践中操作仍存在多种障碍。而本次公司法草案对此有较大突破,对经催告后仍未在宽限期内缴足出资的,可直接通知该股东丧失相应股权,由公司减资或其他股东缴纳出资。
公司法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5、认缴出资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提前到期
在现行公司法框架下,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到期的,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原则上受到法律保护。根据破产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九民纪要相关规定,公司股东仅在公司破产、解散、经执行法院穷尽各种措施仍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以及在债务产生后通过股东会延长出资期限的情况下,股东出资期限提前到期。公司法草案在原有基础上有所突破,明确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即有权要求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前提前缴纳出资,有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障。
公司法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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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艳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领域

     从事公司证券、投融资、并购、重组业务及重大民商事代理


工作经历

      张晓艳律师于2009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于2012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投融资、并购、重组业务及重大民商事代理工作。张晓艳律师通过了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并于2017年通过合肥市律师协会考评,被评定为合肥市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律师。张晓艳律师于2023年3月当选为合肥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及纪律工作委员会委员。


代表业绩

      曾作为主办律师为安徽省首家融资担保公司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尽职调查、股权改制、申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专项法律服务。
      曾作为安徽省援疆律师,为新疆企业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为安徽慧达通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小马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恒意机械有限公司、蚌埠市明威滤清器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供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专项法律服务。
      曾作为主办律师为芜湖泰和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份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安徽亳州浙皖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摘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曾作为团队律师参与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曾作为团队律师接受某证券公司委托对时尚环球服饰(嘉兴)有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曾作为团队律师参与上海舜富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IPO进行尽职调查,曾作为团队律师完成某投资公司拟收购上市公司升达林业的尽调;曾接受某投资公司委托,参与其收购的多家医药企业尽职调查工作。
      曾为庐阳区某国资公司收购合肥桃蹊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曾作为团队律师为某投资公司收购上市公司宏达新材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曾多次参与包括资产收购及股权收购尽职调查及交易方案设计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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