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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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长年租赁乙的房屋以供居住,双方租赁合同中并未就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后的租赁相关事宜进行约定。一日,乙告知甲需要出售甲租赁的房屋,询问甲是否愿意购买,甲表示不购买。半个月后,乙将房屋出售给了丙。丙要求甲在一个月内将房屋腾退。丙的要求合法吗?
【简析】
不合法。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又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甲基于有效的租赁合同产生的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故丙无权请求甲腾退房屋。
(案例摘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