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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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甲通过弟弟乙向某银行借款100万元,由乙与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对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放款账户均作出了明确约定。银行将贷款划入账户。贷款到期后,乙未按约还款,双方产生纠纷,银行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在庭审过程中,乙承认贷款手续是由其办理并签名,但提出自己是帮甲贷款,实际用款人为甲,自己不应承担还款义务。贷款立据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时,由谁承担还款责任?应当遵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仅在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即使贷款立据人并未实际使用借款,仍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本案实际用款人是甲,但《个人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是乙,故乙应按约定履行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的义务,乙与借款实际使用人甲之间的纠纷可另行处理。据此,法院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律师提示】
在交易往来中,即使双方关系密切,也应对以自己的名义立据贷款给他人使用,交易往来秉持正当合理的谨慎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和损失,避免因一时善意导致自己利益受损。如果已经以自己名义帮他人借款,要及时与实际用款人就贷款责任如何承担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为后续自己的追偿留下依据。
(案例摘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