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11/9 来源:
婚姻存续期间,再婚后未与现任协商一致,支付前婚生或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是否侵害现任配偶的夫妻财产权?近些年,离婚率居高不下,同频效应下就会产生大量的再婚家庭。对于再婚家庭中必然会产生夫妻财产共同所有与子女抚养费之间的矛盾,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
案例1:刘青先诉徐飚、尹欣怡抚养费纠纷案(公报案例)
裁判观点:抚养费案件中第三人撤销权的认定,需明确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案例2:张某、朱某与张庆中、张戴第三人撤销权(2020)川07民终2597号
裁判观点:该房屋系张庆中与朱某婚后共同出资购买,虽然产权登记为张庆中单独所有,但仍应认定为张庆中与朱某共同所有。张庆中与朱某未对二人在该套房屋上享有的财产份额作出约定,应认定二人对该房屋享有同等份额的财产权益。(2019)川0726民初2770号调解协议虽载明张庆中自愿承担抚养费234000元,但不论该笔费用金额为多少,最终系以张庆中在涉案房屋的50%的财产权益进行抵偿,而非直接以现金方式给付。虽然张庆中、朱某婚内未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但张庆中为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用其个人享有的50%房产份额进行抵扣,系对个人所有的财产权益的合法处分,并未损害夫妻关系另一方朱某的合法权益。
再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张黛有权向张庆中主张既定抚养费之外的其他合理费用,张庆中在其收入范围内自愿承担,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予支持。张庆中与朱某婚后,张庆中的收入范围除了工资性收入之外,还包括涉案的该套房产,张庆中用其在该套房产上的个人所有的份额抵扣抚养费未超出其收入范围。
律师观点: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即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行为,对双方均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为给孩子交学费向朋友借钱,另一方不能以不是自己所借或不知情拒绝偿还。但该规定是否适用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抚养费的情形?笔者认为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再婚之前,另一方是知悉对方存在婚生子女的情况,又因支付子女抚养费是法定义务,则其选择再婚之时就应当预知到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是一项家庭日常必要开支。故再婚之后一方以另一方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要求撤销支付给子女的生活费,法院原则性是不会支持的。
2、支付抚养费的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觉得不能片面认定,需要根据夫妻双方尤其是支付方的经济情况加以认定。因经济发展较快,人们的收入形式多样且大幅提升,年收入几十万、上百万千万的群体较多,且抚养子女的形式也从以前解决温饱问题发展多方面教育、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给子女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舒适的生活环境等是每个父母的愿望,但能否达到均需结合自身情况量力而行,是否超出其负担能力为主要认定标准。
(本文作者:陈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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