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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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日,甲看到了房屋出租信息,便与出租人乙取得联系询问租房事宜。次日,甲通过微信向乙转账1万元并备注订金,并与乙约定15日后签订租房协议。3天后,乙将该房屋租给了丙。甲得知后,要求乙双倍返还已付订金,乙予以拒绝。
问:甲要求乙双倍返还已付订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没有。“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而“定金”则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一字之隔,天差地别。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中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