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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朋友聚餐醉酒后溺亡,责任谁来担?

日期:2022/11/8 来源:

 案例简介

  甲、乙、丙与丁四人关系较好。2021年某日,丁约甲、乙、丙三人吃午饭,四人均饮酒。饭后,三人继续乘坐由丙驾驶(系酒后驾车)的汽车离开饭店。车辆行驶至河边停车,后四人均下车。丁自行脱衣下河,不幸溺亡。丁的家属起诉同行三人甲、乙、丙,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一百二十余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四人在聚餐后均饮酒,丙在饮酒的情况下驾车携甲、乙、丁来到事发现场,四人之间形成了一定安全保护义务。丁在酒后自主作出下河的危险行为,将自己置于严重危险的境地,自身负有重大过错。法院认定丁承担主要责任,其余三人共同承担次要责任,判决甲、乙、丙对丁家属进行赔偿。现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

       共同饮酒者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饮酒人负有提醒、劝阻和通知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和护送的义务,此护送义务包括将醉酒者安置在对其人身不构成威胁的情况下。共同饮酒者之间形成一定安全保护义务,如果因劝酒导致他人发生意外,劝酒者对他人损害的发生是具有过错的,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劝酒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在参加聚餐饮酒时注意自身安全,自行控制饮酒量。如果共饮者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作为义务,且没有恶意劝酒、灌酒、诱酒等行为,受害人出于自身意愿实施危险行为而导致其死亡的,其自身对事件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对于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的共饮者,一般不判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经查明共饮者存在一定过失,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也会酌情判决承担责任。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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