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11/8 来源:
案情
2021年8月初,赵某为完成其承包的农田改造项目,雇佣谢某驾驶村集体所有的拖拉机进行土地平整,按日结算工资报酬。
2021年8月21日,谢某未检查是否安装挡泥板便操作拖拉机平整农田,搅断的树枝飞溅打中百米外劳作的徐某。徐某嘴部严重出血,被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8天后,花费医疗费19800元。
双方协商未果,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和谢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6490元。赵某认为,拖拉机农田施工系其承包给谢某,赵某不应承担责任;即使是雇佣关系,谢某在未检查、安装挡泥板的情况下启用拖拉机,谢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与谢某应认定为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谢某直接受赵某指示完成相应工作任务,人身支配关系较为强烈,在报酬上也以谢某提供的劳务计算劳动价值。据此,应由雇主赵某承担雇员谢某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本案原告徐某在农田正常劳作,面对百米外飞来的树枝不存在任何过错,依法无须承担责任。
在雇员与雇主的内部关系上,谢某作为有拖拉机长期驾驶经验的人,在自行拆卸挡泥板清洗后未及时安装,导致发生意外致人损害,存在重大过失;雇主赵某在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其追偿。考虑到赵某是直接获益方,雇佣雇员谢某操作拖拉机,在其完成工作时未尽到监督管理义务,仍应由赵某承担主要责任。
据此,为减轻赵某与谢某追偿权纠纷诉累,法院积极开展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徐某经法院核定后的31380元损失,由赵某赔偿60%,谢某赔偿40%。调解达成后,赵某与谢某均已履行调解协议。
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相比之前的侵权责任法,该条规定增加了接受劳务一方的追偿权,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侵权法律关系类似——接受劳务者或者用人单位在此类纠纷中承担的是替代责任,即由非行为人对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在接受劳务者与被侵权人的外部求偿法律关系上,接受劳务者本质上承担的是侵权责任,仍然可以适用过错相抵规则,如果被侵权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的,可以相应减轻接受劳务者的责任。在本案中,原告徐某系无辜的受害者,并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在内部追偿上,值得注意的是,雇员从事的活动是为雇主利益服务,按照民法利益、风险与责任相一致原则,并非提供劳务者存在过错或者一般过失就需要被追偿,只有在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接受劳务者才可以向提供劳务者追偿,这也体现了民法典对提供劳务者的保护。此外,在追偿比例上,民法典对此未作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形,根据公平原则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