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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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女方因男方存在家暴行为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且请求法院判决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4万元。一审期间,女方提供了照片和诊断证明欲证实男方存在家暴行为,但未获一审法院采信。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驳回了女方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后女方不服提起上诉,请求判决男方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4万元。二审期间,男方仍否认殴打女方的事实。法院依女方申请开具调查令,调取了派出所出警记录。诉讼中,女方称其被男方殴打,并提供了派出所出具的出警记录、笔录和医院就诊病历、诊断证明书等证据加以证实,而男方认可曾与女方共同前往民政局,双方不曾发生纠纷,其主张女方受伤是女方自己造成的。
【争议焦点】
男方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应就此行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裁判结果及要点】
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对身体、精神的侵害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将家庭暴力列入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同时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赋予了受害者享有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
对于家暴事实的认定,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因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且往往是突发的、没有准备的,受害者如何尽可能多地收集证据是实践难点。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本案中,在男方拒不承认存在家暴行为,法官根据女方提供的出警记录、笔录和医院就诊病历、诊断证明书等证据,结合其实际受伤部位在头部、颈部,伤情为软组织挫伤,其主张受男方殴打具有高度可信性,且男方无其他证据反驳女方的举证。故对女方的主张予以采信,其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具有法律依据。以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男方存在家庭暴力,支持了女方对此的离婚损害赔偿金诉请。
【总结】
1、在遭受家暴后,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或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组织等寻求帮助,伤情严重应及时前往医院治疗,这些单位组织形成的如报警记录、出警记录、伤情鉴定、接待记录、调解笔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可以反映事件发生情况;
2、对于目睹人员或事后参与调解、治疗的人员,亦可作为证人证言提供;
3、保留物证,如撕破或出血的衣物、施暴凶器等;
4、保存施暴者的书面保证(认错书、悔过书等)、微信聊天记录、受伤照片、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