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11/7 来源:
婚姻问答(八)
今日三问:
1、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股票增值部分?
2、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后共同还贷?
3、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一方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应如何处理?
1、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股票增值部分? 答:根据《民法典》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均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翔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股票账户一直没动过,则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账户一方在婚后进行过操作与管理,则其增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2、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后共同还贷? 答: 需要两个方面的证据:一方面是从还贷时间看,还贷时间只要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必刻意区分还贷资金来源于夫妻哪一方的收入;另一方面看夫妻之间是否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涉及房屋还贷有无特殊约定。 3、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一方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或约定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图片来自于网络,侵权烦请告知删除 婚姻家事业务部介绍 婚姻家事业务部是景秀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业务部门,由多名精通婚姻家事法律事务的专业律师组成业务团队,为当事人解决各类婚姻家庭及相关法律事务。本部门律师在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案件中运用系统的专业法律知识、认真负责的专业态度使当事人的纠纷通过调解、诉讼等多种途径得到解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本部门律师凭借合法有效的取证方法、娴熟的诉讼技巧、专业的办案思路、缜密的逻辑判断, 秉承“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竭吾所能、尽吾之力”的原则,最大限度的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部门曾代理过各类婚姻家庭案件,如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婚姻无效、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探望权纠纷、继承、收养、赡养纠纷、分家析产、房屋确权、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侵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要求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等案件。以专业、优质、高效为标准,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