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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秀评论|古案今说之——古代社会“血亲复仇”中的情法冲突

日期:2022/11/4 来源:

古代社会“血亲复仇”中的情法冲?


       古语说“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这句话充分体现了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的习俗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但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为亲复仇而杀人的问题,最能反映了亲情和国家法律要维持的社会秩序产生了严重的“情法冲突”,让历代统治者深感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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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武则天年间发生的一起案件充分说明了这点:同州人徐元庆的父亲因性情耿直,得罪了当地的县尉(负责治安的副县长)赵师韞 ,怀恨在心的赵县尉找了一个借口将徐父“依法处死”,徐元庆隐姓埋名,苦觅良机,手刃仇人,并大义凛然地主动到官府投案服罪。一件原本普通的杀人案件,关于如何处置替父报仇的孝子,引起了朝野上下的议论。当时采纳了谏官陈子昂的意见:一方面对徐元庆杀人的行为依律定罪量刑,处死徐元庆;另一方面对孝子徐元庆舍身进孝的行为予以表彰,为其立碑设匾,旌表其门。顺宗时,礼部员外郎柳宗元旧案重提,引用儒家经典大义《春秋》,提出自己反对意见:如果徐父无辜被杀,赵县尉公报私仇,各级官员又不为徐元庆昭雪,徐元庆的行为是正当的,不应处死;如果赵县尉是依律处死徐父,代天子执法,徐元庆杀人的行为是非法的,不应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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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案一审

      中国古代倡导的“亲亲父为首”(孝)和“尊尊君为首”(忠)本质上是一致的,家与国相通的,每个人依血缘身份,相对于其他家庭成员承担一定的义务(如血亲复仇),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必须遵守法律。双重义务同时存在,有时我们也会遇到“忠孝不能两全”的冲突境地,如何解决基于家庭伦理关系形成的亲情义务和以国家统治为基础的法律义务之间的冲突,成为历代统治者较为棘手的问题。国家虽然明令禁止杀人,但是面对复仇而杀人者,官府杀之则有伤孝义,活之则有亏于国法。这种冲突是无法避免的,唯一可行的办法是屈法申情,缓解情法冲突。这个问题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不再是棘手的问题了,现代法治国家是禁止“私力救济”,只有对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如果当事人事后再进行复仇(在刑法理论上或称为“事后防卫”),便是一种犯罪行为了,复仇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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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军律师

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学博士

擅长:民商事、民刑交叉案件、刑事案件(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简介:资深律师,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兼职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库成员、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案件监督专家咨询员、合肥仲裁委仲裁员。执业二十二年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擅长代理各类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引发的民刑交叉案件、网络犯罪案件及各类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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