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11/3 来源:
醉驾专题(五)
醉酒型危险驾驶中“挪车”的认定 醉酒型危险驾驶中“挪车”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特征,一是行为人处于醉酒状态,二是行为人往往出于机动车停放位置不佳、影响车辆同行或商铺营业,以及意图找到代驾并交付驾驶等原因而短距离驾车,因此其驾驶行为产生的位移较短。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第七条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一)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130毫克/100毫升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30毫克/100毫升以上,尚未达到150毫克/100毫升,系短距离挪动车位、非因检查原因自动停止驾驶、隔夜醉驾等情形的。对于具有紧急就医、见义勇为等特殊情形,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从宽把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该条可以看出,醉酒挪车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只不过安徽省高院在量刑时考虑到若行为人挪车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30毫克/100毫升以上,尚未达到150毫克/100毫升,且不具备从重处罚情节的,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储蔷薇律师 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擅长:刑事案件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 简介:自2018年开始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先后研究、参与过较多的刑事案件辩护工作,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