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两高”联合制定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

日期:2022/11/3 来源:

“两高”联合制定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


高清表格版


  

 表格制作者/程乐律师    

       “两高”出台了最新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21]21号)。《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23种常见罪名的量刑指导,同时新增了对年满七十五周岁老年人、聋哑盲人、认罪认罚、罚金刑以及缓刑量刑的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一)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二)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当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以上刑罚、拘役、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四)判处罚金刑,应当以犯罪情节为根据,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决定罚金数额。

      (五)适用缓刑,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依法作出决定。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十八种量刑情节见下表)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二十三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见下表)


        五、附则

      (一)本指导意见规范上列二十三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其他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共同制定实施细则。

      (三)本指导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3月9日《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同时废止。


抄送: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

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法学会

新华社,人民日报,法治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2021年6月17日印发






程乐


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学学士,管理学学士

擅长:刑事案件辩护、民商事、侵权、婚姻、合同、公司法等领域。自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工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熟练运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较多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以及判处缓刑等结果,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得到服务对象的高度认可。


关于我们 律师团队 业务领域 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0551-69101535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69号西湖国际广场D座1005室
电话:13685650209

扫一扫, 关注我们

Copyright ? 2021 www.jingxiulaw.com 安徽景秀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皖ICP备2021006961号-1技术支持:合肥网络公司<谨宸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