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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景说法|新规出台,关于彩礼纠纷新解释

日期:2024/1/26 来源:

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为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平衡双方利益,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审理涉彩礼案件司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


司法解释


法释〔2024〕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新规亮点


1. 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我国《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就已表明坚决打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此次新出台的《规定》第二条又再次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明确不属于彩礼的范围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3.明确双方父母在参与接、送彩礼的情况下,双方父母可以作为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共同原/被告参与诉讼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规定》充分考虑上述习俗,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婚约财产纠纷

此类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二是离婚纠纷

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4.第五、六条明确彩礼返还的新情形

一是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

(1)“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夫妻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并不限于物理上的共同生活时间,应综合考量婚姻订立时双方的生活工作状态、婚姻存续时长、婚后共同生活等因素,“共同生活时间”更应当是男女双方形成相关扶持、相互帮助、相互奉献的完整家庭共同体状态的时长。

(2)“彩礼数额过高”: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3)“孕育情况”:一旦男女双方有共同孕育子女,则法院支持返还彩礼的可能性更小,这也是基于对女性生育子女所做的贡献及对女性身心健康所产生的不可逆影响考虑,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女性权益的侧重保护。

二是未结婚但已共同生活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由此可见,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不登记结婚不代表没有夫妻之实,若单凭拿不出一张结婚证就否定掉男女双方所有的事实夫妻经历,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该法条也正是为上述特殊情况给出了法律基础,以维护处于相较弱势地位的女性之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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