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财产性权利也在不断变化,从大多数人知悉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到现在已经出现的虚拟财产权等,不排除即将出现的新型数据财产权。财产类型的多样化,一方面增加了个人财产范围,另一方面也对司法实践提出考验。但不论财产权利如何扩大,在认定其遗产性质时,仍以财产是否系其个人财产为判断准则。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对个人财产进行明确规定。何谓遗产,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顾名思义,被继承人在去世时,其与他人依法共有的财产,如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等需要先分出属于个人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依法继承。所以被继承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应当列入遗产范围内。因夫妻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大多数夫妻名下均掌握一定财产,再加上财产类型的多样化,在一方去世后,其他继承人根本无法查清被继承人有哪些个人财产应当列入遗产范围。若继承人申请法院调取相应财产信息时,法院不予允许,那势必会导致被继承人的遗产未能处理完毕,遗留一定的纠纷隐患。 (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993号案件法院查明被继承人去世前一定时间内银行账户流水及余额,对被继承人配偶名下银行账户信息,仅体现余额信息;(2020)粤01民终25806号案件可以得出,一、法院依据继承人申请开具调查令,调取被继承人名下银行卡账户多年的交易记录,并不是仅限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银行卡账户余额;二、法院同意继承人调取被继承人配偶名下短时间内的银行交易记录;(2020)粤03民终20486号案件法院调取被继承人去世时银行卡余额并进行依法分配;(2021)鲁02民终3659号法院查明被继承人配偶名下银行卡余额及部分时间段流水情况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继承人申请调取被继承人及其配偶名下银行账户余额及流水从操作上是可行的,可能面临的问题在于如何获得调取账号的基本信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故可以与法官沟通适用网络查控手段调取相关主体名下所有银行账号信息,根据此基本信息再到银行调取;若无法通过该途径实现,就需要申请方自己提供基本账号信息。法院要想将一起继承纠纷平息,就需要弄清楚被继承人有哪些个人财产可以继承,若继承人申请调取相关主体银行交易明细,应提出理由说服法官调取的必要性,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陈忱律师
专业领域
婚姻家事
工作经历
陈忱律师2014年通过法律资格考试,2017年开始执业,自执业以来办理大量案件,现主要从事婚姻家事领域,为更好提升专业能力,于2021年考取心理咨询师(高级)证书。
主要业绩
代理范某起诉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离,未支持对方返还彩礼,二审维持)代理王某诉郑某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支持绝大部分诉讼请求,二审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