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7/14 来源: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6日,甲将汽车停放在乙村的公共围墙边。当天一场大雨过后,围墙发生倒塌,将甲停放的车辆砸毁。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村村委会赔偿其因此产生的车辆修理费用一万余元。
本案中,甲将车辆停放在村道路旁的公共围墙边上,属于正常生活轨迹,并且周围未设有禁止停车或提示该处存在倒塌风险的标志。根据查明的事实,该围墙属于村公共围墙,由村委会进行管理,村委会应当对其尽到修缮、管理的义务。乙村委会未及时消除墙体隐患,导致下雨后该围墙发生倒塌,造成甲车辆受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乙村村委会对甲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提示】
建筑物倒塌,既包括质量缺陷引起倒塌,如建筑物存在设计不当、基础不牢、质量问题引发的倒塌,也包括因管理缺陷引起的倒塌,如存在维护不周、保护不当、疏于修缮等问题引发的倒塌。民法典规定,该类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建筑物的施工者或管理者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存在过错,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该围墙因年久失修,遭遇大雨发生倒塌,属于因管理缺陷引发的倒塌,应由围墙的管理者,即村委会对甲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提示建筑物的建设、施工者提高工程质量,建筑物的管理者提升服务和管理精细化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脱落现象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例摘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