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11/30 来源: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某物料制作安装合同,约定乙公司在甲公司购买装饰装修物品等,由甲进行安装,并对具体需要的设备和数量、价格等进行了约定。后甲公司按要求将物料清单上货物安装完,乙公司工作人员在验收确认单上签字,确认货物及安装已验收合格。但乙公司截至起诉之日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甲公司遂诉请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
甲公司认为已经按要求将物料清单上货物安装完,乙公司工作人员在验收确认单上签字,确认货物及安装已验收合格,应当支付完工程款后开具发票。
乙公司辩称,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增值税税票,构成先期违约,乙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合同各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47000元及违约金,于法有据。被告辩称原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增值税税票,被告有权拒绝付款。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被告付款前原告应当开具相应发票,但开具发票仅为合同附随义务,原告尚未开具发票不能成为被告不支付货款的理由。对被告该项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故判决被告乙公司给付原告甲公司货款。
【律师观点】
我国法律规定了合同履行抗辩权体系,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因原告未履行发票开具义务而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暂不支付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履行条件包括:1.同一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2.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3.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已届履行期。虽未明确约定先、后义务的大小、程度,但因合同履行抗辩权发生在双务合同领域,互付对待给付义务要求先、后义务的大小、程度也应具有对价性。本案中,案涉合同虽然在工程款支付环节约定先由原告出具相应的发票,后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开具发票义务无法与工程款支付义务构成对价性,仅系附随义务,故被告无法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绝支付合同价款。
但需要提醒的是,先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该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迟延履行的责任由对方承担。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影响追究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案例摘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