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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侦查阶段如何进行“有效辩护”(一)

日期:2022/11/8 来源:

    如何对刑事案件进行有效辩护,一直都是刑事辩护律师所考虑的重点问题。下面围绕有针对性地开展辩护工作,谈谈如何做到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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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侦查阶段


       此阶段可分为立案后侦查、审查逮捕、逮捕后侦查,工作难点在于辩护人无阅卷权,无法全面准确掌握案件事实。开展工作方向:

       一是初步了解案件事实及证据。首先要与当事人接触,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及可能搜集到的证据。其次和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进行沟通,将当事人可能无罪或罪轻的情况及时告知办案人员,以提示办案人员搜集相关证据材料。最后,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判断成案可能性,并查询争议案件理论界的各种观点、判例及量刑情况,为后期诉讼做准备。

        二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看是否可以退赃、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部分案件被害人“漫天要价”时,可以与办案人员沟通,将适量赔偿金暂存于第三方(村委会、居委会等),为当事人争取不羁押、缩短羁押期限。

        三是从逮捕与否预判量刑。一般情况下,批准逮捕案件后期判有期徒刑实刑可能性大,不批准逮捕案件判缓刑可能性大,但不绝对。

        四是申请变更刑事强制措施。部分案件批准逮捕时的社会危险性因素消失后,可向检察机关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或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五是紧跟刑事政策提出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新办案理念是“少捕慎诉慎押”,对部分无社会危险性案件,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向检察机关申请不批准逮捕。


02


审查起诉阶段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经过提前介入、审查逮捕等阶段,已掌握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辩护人在此阶段才拥有阅卷权,对整个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研判时间较指控方更短。此阶段工作要点:

       一是及时阅卷、及时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补充侦查情况。近两年来,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前介入率变高,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及退回补充侦查率变低,办案效率提高很多,大部分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只有一个月。辩护人要及时调取电子卷宗并全面审查证据材料,为提高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重视以达到较好的沟通效果,当面沟通、书面提意见为宜。与此同时,及时向检察人员了解是否有口头要求侦查人员补充证据材料的情况,以实现对案件的全面准确把握。

        二是把握阅卷重点。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包括实体与程序,可重点审查检察机关出具的《继续侦查提纲》(逮捕案件)、《不捕理由说明书》、《补充侦查提纲》(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案件)等文书所对应的证据材料,这些可能是构成犯罪及量刑的关键。

        三是坚持辩护人的独立辩护权。认罪认罚制度要求辩护人在当事人认罪认罚时进行见证。实践中,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愿意认罪认罚,但辩护人对事实、情节、量刑存在不同意见。辩护人履行见证的义务与行使独立辩护权并不冲突,依旧可以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罪名的构成要件等与检察人员进行沟通,此沟通工作亦可贯穿后期审判全过程。


       综上,应从事实出发,围绕证据及犯罪构成来展开辩护工作,这样提出的辩护意见更具针对性,也能获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撰稿人:叶翔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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